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因日常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向银
行申请20,000万元综合授信贷款,奥拓电子就千百辉的上述额度综合授信贷款提
供信用担保。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并已得到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股票期
权价格调整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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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敏 王丽娜 贾广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