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8]第 244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 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 师、侯秀如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18年12月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4,914,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063%。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54,703,8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1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11,1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11,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1,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与截至2018年11月28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 业执照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 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54,74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88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111%。 1.2 拟回购公司股份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54,74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88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1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3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54,74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88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111%。 1.4 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254,74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88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111%。 1.5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254,74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88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111%。 1.6 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54,716,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98,1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7%。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98,1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982%。 1.7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54,745,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88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9,43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2111%。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914,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结果:同意211,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两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 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 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肖 剑 侯秀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