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1-07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要求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2 月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将于2019 年
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
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