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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吴涵渠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杨四化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
裁;聘任沈永健先生、彭世新女士、矫人全先生、赵旭峰先生、吴振志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彭世新女士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孔德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二、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郑艳华女士有关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的了解,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具备担任公司审计部
负责人的资格;同时郑艳华女士具有良好的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身体健康,具备全面负责公司审计部的能力。郑艳华女士
目前持有公司76,800股股票,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本次董事会聘任郑艳华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郑艳华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