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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满足
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
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
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1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本
次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775万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并已得到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