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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1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
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
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
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未来三年
(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专项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
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
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
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千百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
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