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
16 号《修订通知》及其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修订通
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
财务报表。根据《修订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
应当结合《修订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变更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会计准则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政部《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部分项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
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
和列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
行了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二)会计准则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
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进行的变更,仅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当
期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溯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
的信息与新收入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公司不重溯2019年末可比数,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四、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