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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所
受的各种客观因素综合评价后,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
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使用风险,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暂
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
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
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及
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议案及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公司《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修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