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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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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0]第016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

“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蔡亦文律师、刘中祥律师(下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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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30日在巨潮
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上公告合称“《董事会公告》”)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2月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

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
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
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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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0年1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237,301,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13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6人,代表股份27,44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1%。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7,130,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78%。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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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16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
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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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30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5084%;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16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

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30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5084%;反对1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96,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3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21%;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016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刘中祥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