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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3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3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9 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7,762,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7,543,08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492,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272,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9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1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张森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2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5 发行数量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1,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14%;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27,281,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36%;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6 限售期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7 上市地点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8 募集资金投向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559,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9,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27%;反对 20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5
    表决结果:同意237,559,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同意
27,289,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7%;反对202,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559,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27,289,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27%;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7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559,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27,289,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27%;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7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237,559,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反对
2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9,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7%;


                                   6
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7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
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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