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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关于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4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7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7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

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本次

股票期权于2017年9月18日完成授予。

    4、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姜泽星、梁玉玺、刘洪兵、任晓锋、王琨、魏寅、

杨露、郑刚及周全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

股票期权共计144,500份。由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

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注销其他16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484,400份。

    5、2018年5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

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

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本次预留股票期权于2018年7月11日完成

授予。

    6、2019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原激励对象曹开宇、陈会、冯水秀、胡洋铭、乐旭、陈纯、李选亮、段治、毛威、

许颖、程再生、蔺子荣、刘炜霞、孟晓萍、綦迪、肖翔、郑发荣、朱嘉文、朱晓

燕、喻金兰、黄勇奇、何兆奇、覃祖壮、肖兆尚、徐操及张晓雷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注销其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379,950份。由于公

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注销其他1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股

票期权2,033,325份,注销其他8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一期行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456,500份。

    7、2019年4月23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

度利润分配及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4日总股本

613,398,7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025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因此,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7.27元

/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7.33元/股。

   8、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由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所以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1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行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2,033,325份,注销8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

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456,500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1、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

权的行权期自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8月25日,预留授予日2018年5月4日)

起,首次授予部分在2017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预留授予部分在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二个交易日当日止,若达到行权条件,第二期可行权数量占所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为45%;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若达到行权条

件,第一期可行权数量占所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
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公司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3.10亿元,且以 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259.29%。

(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均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即上市公司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

喜审字[2020]第00635号)显示,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182,226,754.27元,与2016年相比增长111.20%,未达到《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因此,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已获授及但未行权的股权期权未达

到第三期行权的业绩条件以及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已获授及但未行权的股权期权

未达到第二期行权的业绩条件,应予以注销。

    2、注销数量

    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无需调整。

    公司本次注销1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行权条件的股

票期权2,033,325份,注销其8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期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456,500份。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为2,489,825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及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

东创造价值。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由于公司 2019 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
权条件,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

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共计 2,489,825 份进行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由于公司 2019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

达到公司《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对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

票期权共计 2,489,825 份进行注销。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注销行为。

    八、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九、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注销等各项必需事宜。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