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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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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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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0]第123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
“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国阳律师、简增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
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9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0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法律意见书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67,632,923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617%。具体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67,115,57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577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17,3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4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7,789,944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7%。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法律意见书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该议案逐项表决,关联股东需
回避表决)

    (1)吴涵渠先生 2019 年度薪酬

    (2)其他董事 2019 年度薪酬

    9、《关于公司监事 2019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长 2020 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137,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148%;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94,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64%;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13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8%;
反对49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94,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164%;反对49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72,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
                                                               法律意见书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2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022%;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72,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2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022%;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72,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2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022%;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72,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2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022%;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72,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2%;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42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022%;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公司董事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1)吴涵渠先生2019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311,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20%;
反对5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1812%;反对50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其他董事2019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沈永健先生、杨四化先生、杨文超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39,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5%;
                                                               法律意见书


反对5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1812%;反对50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邱荣邦先生、黄永忠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0,62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7%;
反对50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84,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1812%;反对50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公司董事长2020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321,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8%;
反对49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5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94,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164%;反对49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7,13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8%;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13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94,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164%;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858%。

    1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13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8%;
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8%;弃权135,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294,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164%;反对36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78%;
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858%。

    13、《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127,4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111%;反对 505,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284,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1812%;反对 50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第 4、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123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赵国阳




                                               _____________

                                                  简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