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可发挥公司在相关领域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相关领 域的研发、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