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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2年1月)2022-01-08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二○二二年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
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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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选
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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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出具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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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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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提议、意见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可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可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
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章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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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因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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