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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4-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 号文
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的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主要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下辖的 LED 显示事业群、金
融科技事业群、智慧照明事业群三个事业群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理念和经营
风格、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流程层面:经营计划及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及
付款管理、生产及仓储管理、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
资理财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对子公司管理、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审批授权控
制和合同印章管理、信息披露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管理、筹资管理、子公司管理、采购
管理、销售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审批授权及
印章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所有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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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文件规定,参考奥拓电子《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的一定比
例作指标衡量。
    ①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
营业收入的 2%。
    ②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
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2%。
    ③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
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的一定
比例作指标衡量。
    ①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
资产总额的 2%。
    ②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
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2%。
    ③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
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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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与财务相关的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
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情
形。如果出现以下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a.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c.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内部控制却未能发现该错
报;
       d.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与财务相关的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
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可能性依然重大,
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的缺陷。如果出现以下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可能存在
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目标。
       d.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以外的其它与财务有关的内控缺陷为一
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衡量指标。
       ①重大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对公司
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②重要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③一般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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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
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如
果发生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b.内部控制评价为重大缺陷未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
    c.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
事责任;
    d. 安全、环保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对公司造成重
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
企业管理层关注的缺陷。如果发生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要缺陷:
    a.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系统失效;
    b.内部控制评价为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
    c.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为一般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1 年,深圳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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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编号 2022-012)。

    2022 年,公司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
加强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力度,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促进公司实现健康、可
持续发展。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奥拓电子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
拓电子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奥拓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提请公司
继续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加强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力度,持续提高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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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迪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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