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9-0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办公需要,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
可比的市场公允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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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雄 李 毅 金百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