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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9-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奥拓电子全资子公司拟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向
周维君女士租赁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
楼(1901-1908、1915-1916 室,总办公场所面积 619.31 平方米)的房屋租期即
将届满,因经营发展需要,千百辉将继续向周维君女士租赁上述房屋。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周维君女士系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公司董事的沈永健先生配偶,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的查询结果,周维君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楼 1901-1908、1915-1916 室,租赁房产总办公面积:619.31 平米。

    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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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可比的市场公允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
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出租方:周维君(甲方)

    承租方: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二)租赁房屋情况及租赁用途

    甲方出租给乙方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楼 1901-1908、1915-1916 室,房屋建筑面积 619.31 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
为办公。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租赁费用及支付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63,789 元。

    (2)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
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当于每月 1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
金。

    2、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期为 2 年。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 年以来至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方沈永健先生及其配偶周维君女士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578,417.50 元,系
公司子公司千百辉租赁其办公场地及车辆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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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事项主要是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办公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
价格为定价依据,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
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办公需
要,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可比的市场公允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是子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
交易的租赁价格公允,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取得了我们事前认可,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是子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公允,交易及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
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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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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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迪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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