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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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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
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
审核,报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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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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