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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2022-11-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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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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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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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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