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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或其他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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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
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投
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也不允许被任
何公司股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
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由
总裁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质押或抵押贷
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保证投资项目用款、
资金安全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适
量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及现金管理,并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须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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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时,必须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在指定报刊披露,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
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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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上述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所述
全部或部分文件。上述文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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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
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
规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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