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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11月)2022-11-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并依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
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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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
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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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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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报备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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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马上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
告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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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应向监管
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个人不得以
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动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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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与公
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法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要求,在本
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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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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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号   情人员姓名          码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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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
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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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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