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
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
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当
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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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
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
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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