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
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已回购的 3,144,800 股由原计划用于股份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计划等,变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由
308,006,909 股变更为 304,862,109 股。本次变更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用途,是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
股收益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
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
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
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小根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丁带 吴志军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