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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0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个限售
期满后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0,5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8%。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
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54.20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6.43 元,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6、2018 年 7 月 11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39.00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3.57 元,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首次授予
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
    8、2018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9、2018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解除限售条件。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1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2
       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
       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474.52 万元,其中
                                                                               股权激励成本影响净
 3                                                                             利润为 265.43 万元,
                                                                               则未扣除激励成本前
                                                                               的净利润为 1,739.95
                                                                               万元。符合净利润的不
                                                                               低于 1000 万元的业绩
                                                                                    考核目标。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的综合考评结果,本次
       售额度。                                                                     解除限售的 142 名激

4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全部为
                             90分以上       80~90     60~80       60分以下
               分数段
                             (含90)   (不含90)    (不含80)   (不含60)       “良好”以上。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180,5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8%。
       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实
    姓名             职务
                                  股票(万股)        可解限数量(万股)        际解限数量(万股)
周小根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3.00                      3.00
    聂政          副总经理                     5.00                  1.50                        1.50
邵英平            副总经理                     8.00                  2.40                        2.40
万建英            财务总监                     8.00                  2.40                        2.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62.50                108.75                     108.75
    (业务)人员(138 人)
              合计                           393.50                118.05                     118.05
       注:
    (1)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
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解除限售的 142 名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
好”,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小根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第一个限售期满后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 142 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
锁的条件均已满足;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