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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1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8 日(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 号,江西恒大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962,718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8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951,618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85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037%。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
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962,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962,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忠、廖怀俊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