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2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912 号地铁大厦 8 层
电话:0791-83900100 83907900 传真:0791-83900300
邮编:330038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
1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
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9 年 1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833,61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6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833,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6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833,61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特别决议的议案,经
3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 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吁 斌 廖怀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