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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3-01-05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胡长清先生、胡恩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胡
长清先生、胡恩莉女士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466,1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
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466,194股(即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15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430,704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77%),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2,035,490 股 ( 即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0.678%),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胡长清先生、胡恩莉女士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
的告知函》,现将告知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胡长清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035,490                  0.678

      胡恩莉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430,704                  0.47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3,466,1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55%)。
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430,70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77%);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035,49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0.678%)。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
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与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
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
的六个月内。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1、胡长清先生、胡恩莉女士在公司股票上市前所作的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
承诺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已经履行完毕。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
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
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股东胡长清先生、胡恩莉女士严格
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