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关于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变更地点暨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变更地点
暨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 2022 年北京冬奥会对国家体育馆进行场馆改造的需要,南宁八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以下简称“《远去的恐龙》”)已于 2019
年 4 月 8 日起暂停演出,并将迁出国家体育馆。公司全资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
术有限公司(简称“恐龙公司”)与北京市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
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拟采
用易地驻演的方式,继续在桂林市境内运营《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90 号)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采取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杨竞忠、贺立德、覃晓梅、黄生田 4 名特定投资者合计发行
33,994,58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37 元,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590,485,993.56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74,344,682.97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 4-00068 号)予以验资。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远
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及《印象沙家浜》驻场实景演出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募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建成时间
投资金额 集总额 余额
《远去的恐龙》大型科 2017 年 12
1 40,390.30 40,237.46 1,292.24
幻演出项目 月 31 日
《印象沙家浜》驻场
2 17,044.16 15.76 19,555.07 已终止
实景演出项目
合计 57,434.46 40,253.22 20,847.31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已建设完成,累
计投入募集资金 40,237.46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292.24 万元(含利息);
《印象沙家浜》驻场实景演出项目已终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19,555.07 万
元(含利息)拟变更用于收购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1%股权。
(三)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况
《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以恐龙公司为实施主体,租赁国家体育馆主场馆用
于演出活动。
由于国家体育馆将作为 2022 年北京冬奥会比赛场馆,因场馆改造的需要,远
去的恐龙》演出项目已于 2019 年 4 月 8 日起暂停演出,并将迁出国家体育馆。
根据恐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远去的恐龙》
拟采用易地驻演的方式,由贺立德、覃晓梅在广西桂林市境内出资建造剧场,恐
龙公司租用该剧场继续运营《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并力争在年内上演。
《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演出地点由北京(国家体育馆)变更为桂林市境内,
除此之外,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暨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署合作协
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变更地点暨签署<合
作协议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仅涉及地点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变更的原因
由于国家体育馆将作为 2022 年北京冬奥会比赛场馆,依据恐龙公司与国家
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及公司与国家体育馆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本合同期
间由中国举办冬奥会,且该赛事活动涉及政府使用国家体育馆的,恐龙公司保证
并明确:将积极配合该赛事活动所涉及的各项安排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改
造、场地使用等。如因上述安排和活动导致恐龙公司不能完全使用本合同租赁标
的的,在此期间停租。”
根据相关部门对国家体育馆的改造计划安排,经双方协商,《远去的恐龙》
已于 2019 年 4 月 8 日起暂停演出,并迁出国家体育馆。
为维持演出项目在市场上已建立的知名度,进一步优化并提升演出效果,恐
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拟采取易地驻演的
方式,继续在桂林市境内运营《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
三、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合同乙方
企业名称: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8274204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覃晓梅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20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34 年 11 月 19 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9 号-1 至 4 层 101 内一层 107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
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摄影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
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票务代理(不
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销售工艺品;产品设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合同丙方
丙方 1:贺立德
身份证号码:450304**********11
住址: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 16 号
丙方 2:覃晓梅
身份证号码:510212**********22
住址: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 16 号
丙方 1、丙方 2 合称为“丙方”
3.关联关系说明
大风公司主要股东分别为覃晓梅出资 51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1%;李华棱出
资 490 万元,出资比例为 49%。大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贺立德、覃晓梅夫妇。
截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贺立德、覃晓梅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030,17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78%。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署文化演艺事
业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大风公司及贺立德、覃晓梅签署了《文化演艺事业
服务协议》,贺立德、覃晓梅夫妇为公司文化演艺事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贺立
德、覃晓梅为著名的营销策划人,曾担任大型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禅
宗少林音乐大典》等项目的品牌和营销总策划,在文化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创
意、编剧、策划和营销经验。
除此之外,大风公司及贺立德、覃晓梅夫妇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恐龙公司”)
乙方:北京市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风公司”)
丙方:贺立德、覃晓梅
(二)合同主要内容
合作背景:
1、甲方系北京国家体育馆运营《远去的恐龙》大型演出项目(简称“演出
项目”)的投资方及运营方;
2、乙方系演出项目的编剧、总策划、设计、制作人、运营总策划及门票销
售总代理;
3、丙方作为专业的编剧、策划人、制作人,出于对《远去的恐龙》演出项
目前景的看好,同意出资约 8000 万-10000 万元。按本协议约定成立公司(简称
“剧场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并以该公司名义建设符合
本协议约定的专用剧场,并出租给甲方作为《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专用剧场。
4、因举办冬奥会的需要,演出项目预计 2019 年下半年暂停演出并暂时迁出
国家体育馆。为维持演出项目在市场上已建立的知名度,进一步优化并提升演出
效果,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易地驻演的方式,继续在中国境内运营《远去的
恐龙》演出项目,现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 、本协议租赁标的为位于桂林境内(以丙方投资建成后的实际位置为准)
的剧场及剧场的附属设施、设备、服务等(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具体内容由
三方书面确认)。甲、乙、丙各方确认租赁标的包括剧场及剧场相关配套设施、
设备、服务等整体功能,不以甲方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赁费用;
1.2、甲方同意将为演出项目专门制作从北京国家体育馆撤出的剧场设施、
设备(包括消防、供电、供水、照明、网络、专用钢结构等,不包括演出专用设
施、设备:所有屏幕、恐龙、音箱等从原北京国家体育馆搬迁至新项目地址的演
出设备、设施等)供丙方无偿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丙方承诺
认真负责使用和维护这些设施设备,并于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及时归还甲方前
述设备(自然损耗需报损备案)。租赁标的为《远去的恐龙》专用剧场,甲、乙
方应将场馆设施、设备及演出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提前提供给丙方供剧场设计
单位采用。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甲方租赁标的用途为:《远去的恐龙》大型驻场演出专用剧场(以下简称“演
出剧场”或“剧场”)。由乙方负责策划在剧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方案,包括销售
恐龙衍生品玩具、工艺品、土特产的商品销售部和餐厅、摄影部、游乐等项目,
这些经营方案为丰富项目内容,增加观众量为主要目的。按月计,销售实际收入
扣除成本(含税)、扣除优惠折扣、经营方提 10%销售提成后,甲、丙方按 4/6
分配。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租赁标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本协议标的的租赁期限为:甲方长期租用,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停止场馆的租用。如果桂林旅游业态正常,而甲方从演出起算日起,连续
亏损达 24 个月或者连续两个月无任何门票款收入,乙方又不能提出新的运营策
划方案解决运营困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用。租赁起算日指丙方剧场正式验
收合格同时证照齐全,交付甲方之日的第 60 天或演出工作提前则以正式售票演
出日为租赁起算日。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费用承担
4.1、 本协议下租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4.1.1、 从演出正式售票之日起,丙方按演出项目实际门票收入的 30%收取
新场地租金,从第四年开始按演出项目实际门票收入的 25%收取租金,在丙方收
回实际投资成本(提供发票)后按演出项目实际门票收入的 23%收取租金。
4.1.2、 上述“实际门票收入”指票面价扣除销售优惠折扣额和销售代理费、
劳务费 12 元/张后的金额和在有盈利的前提下乙方收取总策划制作人劳务报酬
费 6 元/张;即实际门票收入=门票款收入-销售优惠折扣额-12 元-6 元(有盈利
时)。
4.1.3 、三方销售和财务人员每日对有关门票销售数据进行核对,三方共同
签字确认。
4.2、 甲方财务人员每日对核对过的数据进行造表,于每月 8 日前对上月门
票销售数、门票款收入、“实际门票收入”及分配方案等进行统计、核算,制作月
报表,并提交乙方和丙方。月报表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即按本协议约定比例
分发相关款项(如因正常原因乙方违约拖欠票款超过 3 个月起算,甲方有权对违
约拖欠票款金额按年息 6%收取利息)。每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甲方对上年度的门
票销售数据进行年度统计、核算,并制作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经各方签字确认后,
甲方应按时足额分发各方全年应得款项(票款收到为前提)。
4.3、本协议租金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于每月 10 日前按约定交付门票款后,
甲方向丙方支付上月租金(按约定比例提成)和水电费。
4.4、本协议各方承担各自产生的费用,包括相应的投资、财务费用、人工、
折旧、税费等。
4.5、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在 10 日内准备 600 万元(附搬迁预算清单)
搬迁专用备用金。搬迁及新场馆的演出项目筹建、恐龙项目的安装,调试直至达
到演出要求,经甲方批准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规划、丙方负责组织实施。
在资金使用计划内的项目,总策划人贺立德签字审核、公司董事长黄缘批准同意
即可报销。
第五条 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5.1、 在遵守本协议相关条款并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决定演出
项目的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演出方案、运营及推广方案、管理方案等);
5.2、 甲方有权根据演出需要在不影响租赁标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场地
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向丙方提出场地改造要求,改造要求应书面报丙方同意后实
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承担剧场设施设备的维护费);
5.3、 在不违反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在承租区域及
丙方剧场辖区内的适当位置免费安装与演出有关的实体广告造型、广告宣传牌、
指示牌、演出说明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标的并承担因不合理使用、使用方
法不当等可归责甲方的原因给丙方以及第三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5.5、甲方负责演出项目总体的运营包括:演出、项目管理、财务、验票、
领位、演职员团队和剧场附设商场的运营监管等,并承担上述费用(上述费用须
经甲方批准);
5.6、甲方须具有经营性演出资质、证照及相关审批手续,丙方协助办理;
5.7、甲方作为项目的总负责,应确保搬迁资金和拖欠项目款项的按时到位,
使恐龙项目全套设施、设备安全、顺利、准时的搬迁并重新落地、安装、维护、
运行、完美演出。甲方负责剧场办公区、生活区及甲方使用的房屋的全部装修并
承担相关费用;
5.8、甲方承担与演出项目和甲方员工有关的水、电费。水、电费按月度缴
纳,每月 8 日前由甲、丙双方核对上月水电表读数,单价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
收费单价及规定管理费收取费用,丙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7 日内由甲方向丙方支
付;
5.9、甲方承担从北京国家体育馆恐龙项目有关的拆装、搬迁和事前经甲方
批准演出的推广、宣传费用。承担购买演出相关设备设施的保险、观众人身安全
保险等费用;
5.10、甲方应妥善解决原拖欠有关合作方款项问题,避免因此发生纠纷,乙
方将予以积极配合,如因此拖延易地驻演项目的运营,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的权利
5.11、乙方有权决定演出的策划、设计制作、编排和改进方案,但需经甲方
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5.12、乙方作为甲、丙方委托的票务销售总代理,负责制定演出项目的市场
推广方案,门票价格和优惠政策方案,负责实施市场布局、门票销售,相关方案
需与甲、丙方协商取得一致方可实施。乙方有权决定向客户和关联方提供免票,
包括优惠方案中向客户提供免票优惠和以免票冲抵给客户的广告费、向前来考察
的客户提供工作免票及为扩大影响面,淡季组织市民和旅行社家属免票观看演出
等。具体免票数量,须向甲方报备并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管;
5.13、甲方当年经营有盈利时,甲、丙方同意乙方收取总策划制作人劳务报
酬费 6 元/张;
5.14、甲、丙方同意乙方收取销售委托代理费、劳务费合计 12 元/张;
5.15 甲方向乙方人员免费提供装修好的办公室场所和宿舍(具体面积双方
商定),相关水、电、空调、通讯费用乙方、丙方自理。
乙方的义务
5.16、乙方负责演出的策划、设计、编排、改进,确保优良的演出效果。改
进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丙方自行承担;
5.17、乙方负责组织指导灯光、舞美、恐龙、视频、音效等制作团队的工作,
改进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5.18、乙方负责易地驻演方案的设计,配合丙方组织易地驻演剧场的设计、
建设,费用由丙方承担;
5.19、乙方负责演出宣传推广方案的制定,方案须经甲方同意后实施,费用
由甲方承担;
5.20、受甲、丙方的委托,乙方独家负责演出票务总代理业务,承担对直接
客户的宣传、推广、门票销售和代甲方收取票款的责任。承担对直接客户的组织、
联络、宣传费用(不包括各种广告、推广会等市场面上的宣传、推广费)和销售
人员费用。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票款呆账、坏账的赔偿责任。保证按照协议约
定足额、按时向甲方交付代收的票款,(如不按协议约定条款付款,甲方按违约
拖欠票款金额的 6%年息收取利息);
5.21、乙方保证不在门票销售代理费、劳务费 12 元/张之外加价销售门票或
变相销售免票从中获取利益。若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愿承担加价销售门票或变相
销售免票获取利益金额的 10 倍赔偿甲方损失,(员工个人行为另行处理);
5.22、乙方直接工作相关的设备的配备、维护等工作自理并承担办公、住宅
内的水、电等费用。
丙方的权利
5.23、 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剧场租金和水电费。丙方有权
监督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
5.24、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不合理使用给租赁标的造成的损坏(使用
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耗除外);
5.25、 丙方在确保质量效果的前提下,无偿使用甲方在国家体育馆制作、
使用的剧场设备、设施(不包括演出设施、设备),丙方应将所有这类设备、设
施造册登记,向甲方报备,并确保其完好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丙方的义务
5.26、丙方负责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0 个工作日内注册设立剧场公司,自
剧场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本协议下丙方权利及义务由剧场公司承
接。负责申请办理剧场经营资质、证照及审批手续;
5.27、丙方负责投资修建租赁标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8 个月内(力争提
前)建设完工租赁标的并交付甲方使用, 保证该租赁标的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消
防规定及其他安全的验收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满足演出项目的标准要
求,不存在或潜在任何权属纠纷等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权利瑕疵,并承担因修
建租赁标的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相关演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租赁标的应满足如下要求:
1)租赁标的内部空间应按乙方设计要求建造,以演出原有大桁架结构为基
础,修建钢结构拉膜大型剧场,具体设计方案由三方书面确认;
2)剧场的整体外观、观众席和剧场专用设施、剧场内外的装修(由甲方负
责的除外)等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甲、乙方以书面形式给出的基本要求,具
体设计方案由三方书面确认;
3) 剧场需有完善的内外基础设施,并符合剧场建设的国家标准,消防规定
及其他安全的验收标准,包括:剧场内外观众集散活动空间和出入通道、不低于
2500--3000 个座位的观众看台(部分带震动特效)、场地照明、安检设备(手检),
剧场供水、供电、空调(仅限观众区)、卫生间(仅限观众区)、消防(仅限观众
区)等。利用有效空间修建办公、维修、仓储、职工食堂、宿舍等配套用房,费
用由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该区域内认为有必要使用的公共区域及房间内部的装
修费用;
5.28 丙方必须在演出之日前 60 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对举办演出剧场
需报国家相关部门核准、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剧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
税务、安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批文、工程验收合格证、许可证照和剧场
应办理的建筑设施保险;
5.29、演出期间,丙方需配置专职人员承担剧场的安保、环卫、环境绿化及
相关服务工作,费用由丙方承担;
5.30、丙方应设置专职人员和管理部门,承担租赁标的的运行、管理、维护
及服务工作并与甲方密切配合确保演出项目的所有场次正常运作;
5.31、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设备进场的前期工作,包括配置经甲方批准的专
职筹备人员,提供甲、乙、丙方临时办公室、提前到达的大批设备、道具的存放、
保管场所等,此期间财产安全由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演出及租赁标的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费用
6.1 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演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工作并承担经甲方批准的相关费用,丙方承担租赁标的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
护工作并承担丙方批准的与剧场相关费用。
剧场外的景观:室外恐龙造型、广告、宣传牌及相关水电等承建和正常维护
费用由甲方承担,道路、绿化、停车场、观众休息区、水电、普通照明等剧场外
的公共配套设施由丙方承建和正常维护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三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逐步开始原场景设施、设备的拆卸、搬运,
于 2019 年 6 月 8 日完成国家体育馆的清场移交工作,并以不影响丙方剧场建设
的前提下甲方在丙方的主导下可陆续进场进行舞台的安装。在丙方交付场馆后 2
个月内完成演出的装台、排练和相关准备工作,正式对外上演。因甲方演出团队
和公司管理不力,批准搬迁使用预算资金 600 万元不到位、拖延支付项目工程款
等致使演出延迟,自起算日起拖延超过 90 日,每延期一天,应向丙方支付违约
金 5 万元;
7.2 甲方保证依法依规运营演出项目。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丙方需对
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7.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有盈利时向乙方支付总策划制作人劳务
报酬费 6 元/张,向丙方支付租金、水电费。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
日起算,按欠款金额的 6%的年息收取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7.4 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协议签订后的 8 个月内(尽量提前 2 个月),
并在不影响丙方剧场建设的前提下,可同意甲方部分提前进场安装。丙方应向甲
方交付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标的,因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或交付的租赁
标的不符合要求,致使演出延迟,自起算日起拖延超过 90 日,每延期一天,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7.5 丙方保证具有租赁标的 100%产权或使用权,该等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权
属争议,同时丙方保证租赁标的相关手续、证照、批文齐全,合规、合法。因前
述约定存在瑕疵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的,丙方应按每天 5 万元支付甲方违
约金,直至甲方能够恢复使用之日止;
7.6 乙方保证按照与甲方的约定及本协议规定时间核对门票销售数和门票
金额,按时向甲方支付代收的票款。乙方保证备用金(备用金主要用于客户签单
和拖欠票款)占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应收票款总额的 15%,并承诺次年 2 月底全额
交纳应交票款。如乙方原因造成的呆账、死帐,乙方应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因乙
方原因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三个月起算,按欠款金额的 6%年息收取利息,直至
付清之日止。如果桂林旅游业态正常,而甲方从演出起算日起,连续亏损达 24
个月或者连续两个月无任何门票款收入,乙方又不能提出新的运营策划方案解决
运营困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用,并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7.7 因甲或乙或丙方原因,导致演出中断或停演的,有关责任方应尽快处
理恢复演出,如因责任方未认真履行职责,引起观众退票(按实际退票数计)或
停演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具体责任划分及损失承担由三方另行
商定)
7.8 本协议期限内,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
本协议,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受到的全部损失外,另需
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的实施地点是由于相关部门对国家体
育馆的改造计划引起,并经公司审慎分析、充分论证后确定的,除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均无变化,不会
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但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会对公司造成以下影响:
1、公司与国家体育馆的租赁协议是否终止尚需进一步明确
公司与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
议》、《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 15 年。
公司本次与北京市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及覃晓梅签署了《合
作协议书》,租赁期限为长期。
为支持冬奥会场馆建设,公司停止《远去的恐龙》项目在国家体育馆的演出,
尚未与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家体育馆的租赁期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
续公司与国家体育馆的租赁协议是否终止尚未明确。
双方就冬奥会后国家体育馆是否终止租赁尚未达成书面协议,此事项可能对
公司的未来业绩及项目运营带来不确定性。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会增加公司搬迁成本及减少营业收入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一方面会导致公司增加搬迁成本,另一方面
导致《远去的恐龙》在搬迁期间无法运营,减少公司的营业收入。鉴于《远去的
恐龙》项目目前经营情况未达预期,给公司带来大额亏损,搬迁期间可以节约一
定的固定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搬迁费用及搬迁期
间营业收入的减少仍然会给公司的业绩带来不确定性。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对项目的未来运营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鉴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后,《远去的恐龙》将在桂林运营,桂林为
享誉国内外的旅游城市,以山水甲天下闻名于世。从长远分析,《远去的恐龙》
在桂林境内驻场演出,桂林旅游市场成熟,旅游淡季时间短,且演出地点毗邻旅
游热点阳朔,因此,更有利于《远去的恐龙》的运营,从而有利于改善恐龙公司
未来的经营状况。据统计,2018 年桂林全市接待游客 10,915.31 万人次,同比
增长 32.58%。基于对桂林旅游市场发展前景的看好,公司选择将《远去的恐龙》
项目实施地变更在桂林,但《远去的恐龙》项目未来运营效益仍然存在较大的不
确定性。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地点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地点是由于相
关部门对国家体育馆的改造计划引起的,且更有利于《远去的恐龙》的运营;不
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地点。
3.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地点是由于
相关部门对国家体育馆的改造计划引起的,也有利于《远去的恐龙》未来的运营,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
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变更募投项目《远去的恐龙》演出项目地
点是由于相关部门对国家体育馆的改造计划引起,变更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
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