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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菱科技: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2020-06-24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
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法定
代表人王安祥女士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 号)《关于
对王安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全文如下:

    “王安祥:

    你作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或“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 5%以上大股东、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组织并
实施了以下事项:一是以弘润天源定期存款为你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涉及担
保金额 4.66 亿元;二是以弘润天源资金向你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
购业务的预付款项,涉及金额 0.33 亿元;三是以弘润天源资金直接代你实际控
制的公司偿还款项,偿还金额 0.42 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你对上市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第一条的规定。同时,针对上述与上市公
司发生的非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你作为交易当事方,通过隐瞒相关事实,
规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承诺期限内解除担保并退回占
用资金,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