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1-12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1 月11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
托,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 见 。本 所 及 经办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 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 的事 实 真 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
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25 日 召 开,
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实际控制人顾瑜女士(持有公司 8.71%股份)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
于提请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
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决议
并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 场 投票 与 网络投票相 结合表决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 其 中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
2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1 月11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广西南宁市高
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截止 2021 年 1 月5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全
体股东或其代理入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80,40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9.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8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860,14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 %。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9,540,5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42.1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3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 参 会 人 员 均 有 权 或 已 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3 项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1. 审议《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4
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
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埋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 内
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关于土地收储事项的议案》:同意 119,264,242 票(含
网络投票)、弃权 0 票(含网络投票)、反对 276,303 票(含网络
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77%;
2.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19,264,242 票(含网络投票)、弃权 0 票(含网络投票)、反对
276,303 票(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
3.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19,264,242 票(含网络投票)、弃权 0 票(含网络投票)、反对
276,303 票(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5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 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 的 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正 本 一 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