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3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
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和机制,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3. 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选择利润分配
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按当
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
4.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5.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时间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如果经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保持快速稳定增长,公司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 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
会计报表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当
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母公司或者合并报表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供分配
利润的较小者。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②公司回购股份;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且公司股本规模与
未来发展不匹配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
订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如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计划的比例,董事会应就不采取现
金方式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
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
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因自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控制权、投资计划和长期发
展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的要求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由
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1.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