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5-22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 见 。本 所 及 经 办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 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
律意 见所认定 的事 实 真 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存在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
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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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 开,
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
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 场 投 票 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
时间为:2021 年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
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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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截止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全
体股东或其代理入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32,50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9.04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8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689,5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6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8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9,322,0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42.114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 参 会 人 员 均 有 权 或 已 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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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8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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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
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埋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
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3.《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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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4.《 关 于 公 司 <2020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5.《 关 于 公 司 2020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议 案 》:同意
119,201,9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0,1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
6.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19,201,9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120,1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
络投票)、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同意 13,914,236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4%;该议案涉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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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关联股东杨竞忠、顾瑜、黄志强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 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 的 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正 本 一 式二 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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