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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5-22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 见 。本 所 及 经 办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 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

律意 见所认定 的事 实 真 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存在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

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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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 开,

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

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 场 投 票 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

时间为:2021 年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

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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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截止 2021 年 5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全

体股东或其代理入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32,50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9.04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8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689,5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6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8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9,322,0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42.114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 参 会 人 员 均 有 权 或 已 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3
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8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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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

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埋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

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3.《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5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4.《 关 于 公 司 <2020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议 案 》: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5.《 关 于 公 司 2020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议 案 》:同意

119,201,9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120,1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

    6.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19,201,9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120,1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同意 119,202,069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

络投票)、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同意 13,914,236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0 股(含网络投票)、

反对 120,003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4%;该议案涉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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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关联股东杨竞忠、顾瑜、黄志强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 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 的 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正 本 一 式二 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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