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关于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07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孙公司
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确认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
同无效纠纷一案于近日获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或“法院”)受理,案号:(2021)粤 01 民初 127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
珠江支行存质字 YC-003 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将 146,000,000 元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 146,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
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
原告计付,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为 3,557,400 元)。
以上合计 149,557,4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
(三)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海南弘天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设立,是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弘
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的全资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8 日,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告知公司,在未经弘润天
源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且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担
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实施违规担保,擅自安排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
珠江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 YC-003 号《存单质押合同》,将海
南弘天存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 1.46 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了广州银行
珠江支行,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能源公司”)与广州银行
珠江支行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信审银承字 003
号《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2019 年 10 月 29 日,王安祥将海南弘天另
外一笔 1.5 亿元的定期存单以同样的方式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广州银行
珠江支行与阜新能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2020 年 10 月
28 日、29 日,因阜新能源公司向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
期,阜新能源公司未向银行交存票款,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行使质押权,划扣了海
南弘天上述质押的 1.46 亿元和 1.5 亿元银行存款。
王安祥将海南弘天上述 1.46 亿元和 1.5 亿元银行存单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
支行,并没有经过弘润天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也没有告知公司,没有经过
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对此海南弘天的法定代表人王安祥出具了《关于
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96 亿元及 1.7 亿元定期存单质押情况的
说明》,明确上述存单质押行为完全系其个人操纵海南弘天实施的。
海南弘天认为,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
字 YC-003 号《存单质押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应当返还划扣的款项,承
担全部责任。
海南弘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
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海南弘天及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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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近日才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已知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 弘润天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两广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
行两广支行”)(2020)京 0101 民初 18405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两广支行(贷款人)
被告一: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王安祥(担保人)
2.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0 月 14 日,华夏银行两广支行与弘润天源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
《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弘润天源向华夏银行两广支
行申请贷款 2,0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 3 年,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止。同日,华夏银行两广支行与王安祥分别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
证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安祥对弘润天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并以王安祥名下位于北京市的 5 套房屋为弘润天源前述债务提供抵押
担保。2019 年 10 月 24 日,前述贷款到期前,三方签订展期协议,将贷款展期
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上述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由于弘润天源未能按约还款,
华夏银行两广支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弘润天源还款付息,
并要求对王安祥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以及要求王安祥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3.判决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弘润天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两广支行借款
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的利息
3
454,999.99 元,复利 6,020.72 元;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 BJZX1510120160078《借款合同》约定计
算);
(2)若被告弘润天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两广
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安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 XXX 的 5 套房屋,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王安祥对被告弘润天源上述第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王安祥承担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弘润天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 144,666 元(含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弘润天源、王安祥负担。
(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诉讼/仲
诉讼金 裁判决
诉讼/仲 执行立案时
案号 被告/被执行人 原告/申请人 执行法院 案由 额(万
裁进展 间 执行情
元)
况
(2020)沪 0120 上海睿昂基
北京弘润天源
民初 1871 号 上海市奉贤区 买卖 合 终结本
基因生物技术 因科技股份 已判决 33.47 2021/1/5
(2021)沪 0120 人民法院 同纠纷 次执行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执 221 号
(2020)京仲裁 北京弘润天源 北京众道城
字 第 1424 号 北京市第二中 民商 事 执行阶
基因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有 已裁决 37.69 2020/8/24
(2020)京 02 执 级人民法院 仲裁 段
868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2020)京仲裁 北京弘润天源 北京东方赛
字第 1678 号 北京市第一中 民商 事 终结本
基因生物技术 瑞生物技术 已裁决 86.38 2020/10/27
(2020)京 01 级人民法院 仲裁 次执行
执 1207 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0)京仲裁 北京弘润天源 北京百奥吉
字第 1689 号 北京市第一中 民商 事 终结本
基因生物技术 通科技有限 已裁决 30.82 2020/10/22
(2020)京 01 级人民法院 仲裁 次执行
执 1117 号 有限公司 公司
(2020)京仲裁 北京弘润天源 北京昊诺斯
字第 0353 号 北京市第一中 民商 事 终结本
基因生物技术 科技有限公 已裁决 81.73 2020/8/3
(2020)京 01 级人民法院 仲裁 次执行
执 767 号 有限公司 司
(2020)京仲裁 北京弘润天源 北京东信永
字第 0688 号 北京市第一中 民商 事 终结本
基因生物技术 泰医疗科技 已裁决 50.06 2020/10/20
(2020)京 01 级人民法院 仲裁 次执行
执 1068 号 有限公司 发展有限公
4
司
北京弘润天源
(2020)沪 0118 上海市青浦
基因生物技术 劳动 和
执 3613 号 区人力资源 上海市青浦区 2020/5/22 终结本
社会 保 已裁决 5.01
(2020)沪 0118 有限公司 上海 和社会保障 人民法院 2020/6/17 次执行
障纠纷
执 4386 号 局
分公司
(2021)京 0108 北京弘润天源 北京市海淀区 执行阶
2021/1/8
执 5088 号等 24 弘润天源员 人民法院 劳动 争 段 / 终
基因生物技术 已裁决 50.88 -
件劳动仲裁案 工 北京市大兴区 议纠纷 结本次
有限公司 2021/7/6
件 人民法院 执行
合计 376.03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弘润天源及王安祥与华夏银行两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根据
判决结果和《借款合同》约定,弘润天源应偿还华夏银行两广支行 2,000 万元借
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债务。由于弘润天源处于停业状态,王安祥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的资金截至目前仍未偿还,导致弘润天源无能力
偿还前述判决的银行借款本息债务,现银行已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阶段,预计银
行会申请法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王安祥已抵押的 5 套房屋用于偿还上述银行
借款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弘润天源将根据该案判决情况及最终执行结果,按照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
讼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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