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2-06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
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科技”)及全资子
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
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
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告知书》等材料。贺立德、覃晓梅、
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八菱科技及印象恐龙
公司诉至临桂区人民法院,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一:贺立德
原告二:覃晓梅
原告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2.被告
1
被告一: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由印象恐龙公司运营的《远去的恐龙》大型科幻演出项目(以下简称“恐龙
项目”或“项目”)因2022年北京冬奥会进行场地改造需要,于2019年4月8日起
停演,并迁出国家体育馆。为继续运营该项目,2019年4月19日,印象恐龙公司
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贺立德、覃晓梅筹
资建设符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专用剧场,并出租给印象恐龙公司作为恐龙项
目专用剧场。
原告方于2020年12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于2021年8月取得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目前,原告方尚未完成剧场建设。原告方以建设需要为由,
要求印象恐龙公司在剧场屋面尚未封顶前提前进场进行演出设施、设备的安装施
工。双方就此发生分歧,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
由,将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诉至临桂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及
2022年3月1日《会议记录》;
二、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一体
化施工流程启动大桁架等各分项工程的安装、检修、装修;
三、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00
万元(自2021年10月1日暂计至2022年9月1日止,计330天,扣除90天为240天,违
约金按每天50000计:2022 年9月1日之后继续按此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履
行合同并按一体化施工流程安装大桁架之日止);
四、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辞退核心工程师A**、
V**及强制停岗张**、江**、陈**的违约行为;
五、请求判令由被告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283000元;
六、判决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
七、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万元
序 涉案金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号 额
南宁中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该案
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对一审判决
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2年5月
公司于2019年投资大姚麻王, 6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大姚麻王科
累 计 已 支 付 投 资 款 3,800 万 根据广西高院(2021)桂民终1646
华生物科技
元。因双方发生纠纷,公司将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南 宁 有限公司
大姚麻王及其控股股东云南 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八 菱 (简称“大
麻王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桂0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二、由
科 技 姚麻王”)、
1 院(简称“南宁中院”),要求 云南麻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263.7
股 份 云南麻王生
云南麻王公司回购公司持有 回购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 限 物科技发展
的大姚麻王公司22%的股权并 持有的大姚麻王科华生物科技有
公司 有限公司
支付回购款3800万元及相应 限公司22%的股权;三、云南麻王
(简称“云
利息,并要求大姚麻王承担连 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大姚麻
南麻王”)
带清偿责任。 王科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执行回任
何款项。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八菱
厂房的承租方青岛志邦物流
青 岛 有限公司拖欠租金、擅自转租
八 菱 等违约行为,青岛八菱将青岛
科 技 志邦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建桥
有 限 青岛志邦物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密尔 该案一审于2022年7月19日第一
2 公 司 流有限公司 克卫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山东 次开庭,后续将再次开庭,尚无审 732.74
( 简 等 鑫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 理结果。
称“青 金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
岛 八 东益丰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菱”) 青岛浩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
公司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
法院。
(二)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3
单位:万元
序 涉案金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号 额
该案已判决。法院判决如下:一、
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武汉百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支
付尚欠货款2141600元; 二、北京
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
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汉百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
北京弘 与武汉百泰基因工程有限公
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
润天源 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武汉百
武汉百泰 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41600
基因生 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将北京
1 基因工程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248.01
物技术 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
有限公司 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
有限公 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
司 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弘润天源
至货款本金2141600元实际付清
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
之日止,以2141600元为基数,按
货款及利息。
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
公 布 的同 期贷 款市 场报 价利率
(LPR)的1.5倍标准计算); 三、
驳回武汉百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中9起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
南宁八
服一审判决,已向广西高院提起
中小投资 菱科技 公司与投资者间证券虚假陈
2 上诉,目前二审尚无审理结果。另 770.37
者 股份有 述责任纠纷案(42起)
外33起处于一审阶段,目前尚无
限公司
审理结果。
青岛志邦物流有限公司未经
青岛八菱同意,擅自将青岛厂
房转租给山东鑫禾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等公司。因青岛志邦
青岛八 物流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租金、
山东鑫禾
菱科技 擅自转租等违约行为,经多次
3 农业发展 尚无审理结果。 232.12
有限公 催告仍未纠正,青岛八菱向供
有限公司
司 电部门申请停止供电。山东鑫
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青岛
八菱、青岛志邦物流有限公司
侵权为由,诉至青岛市黄岛区
人民法院,索赔损失。
四、本次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情况
因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与公司、印象恐龙公司合同纠纷
4
一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桂0312民初82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
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限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1999864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以及本次银行存款被
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公司将
密切关注该案件后续进展,依法应诉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被冻结资金属于限额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尚能正常使用,未影响公司正
常结算,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妥善
处理该事项,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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