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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10-2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依法检查
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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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
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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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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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
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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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或采取现场与通讯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
效时限,监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传真、邮件及其他有
效的方式传达至证券部,未在规定时限内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监事人数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监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
开的时间。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非关联监事不
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并由委托人签字。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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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受托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
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回避制度

    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
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非关联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监事会会议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
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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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
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证券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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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及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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