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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10-2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并对其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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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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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
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
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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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
提名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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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
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深交所认可的资
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
次由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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