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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3-2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管理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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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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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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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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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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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
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
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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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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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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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现场调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但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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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
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
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
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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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和投诉处置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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