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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3-2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未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
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信息公平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
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
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
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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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
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向接触到公司信息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办理。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
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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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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