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03-2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
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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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证券部、人
力资源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证券部主办,人力资源部协办,主要负责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员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以及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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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事部门、业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了
解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
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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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
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
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采取现场
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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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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