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03-2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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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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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工作小组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
报告,收集项目信息;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工作小组的提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
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
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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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采取现
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当所
议事项的有效表决人数不足2名,或未能形成明确决议时,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或投资评审
小组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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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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