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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3-013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
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变更日期

    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1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
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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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
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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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
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
更后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
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三、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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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
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
会计信息,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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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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