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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8年10月)2018-10-23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18 年 10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

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

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

加社会福利、服务脱贫攻坚等公益慈善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

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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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

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

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受赠人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

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

产。

    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

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

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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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精准扶贫捐赠,即公司积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号

召,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用于产业发展、转移就业、易地搬迁、

文化教育、健康医疗等方面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

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

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

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

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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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当年累计捐赠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由公司总裁负

责审批;

    (二)公司单笔或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

低于500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

事会备案;

    (三)公司单笔或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且

低于2000万元的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

批准;

    (四)公司单笔或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

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

会批准;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

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年内发生的捐赠,累计金额占当年净利润

(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年内发生的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

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金额占其当年净利润的比例原则上

不超过1%,并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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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

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由经办部门提请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

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

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

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

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财务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

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

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

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

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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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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