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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19-09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6      645,448,635                  31.7639
  网络参会       106     334,992,114                  16.4857
  合计           122     980,440,749                  48.249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630,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25%。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9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0,440,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630,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0,37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
    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5,565,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
    反对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