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0-10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20 820,936,153 40.4000 网络参会 227 251,265,604 12.3653 合计 247 1,072,201,757 52.7653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4,095,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5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72,167,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04,06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反对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72,167,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4,061,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7%;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3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公司股东许刚持有股份416,642,402股,谭瑞清持有股份240,062,370股,河南银 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1,000,072股,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2,468,613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2,208,592股,杨民乐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 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陈建立持有股份320,000股均已回 避表决。 同意305,5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已回避表决的 股份不计入总数,下同);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 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04,06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反对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