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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蟒佰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06-09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
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会议,当本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本委员会之主要职权包括: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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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执行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其他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原则上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
开之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书面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主任或过半数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书面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材料与会议通知应同时发出。会议召开前,委员
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且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或书面
传签方式召开。通讯方式是指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手段参加会议的方式;书面
传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提案做出决议的方式。本
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本委员会主任未委托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委员共同推
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其表决权。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
授权委托权限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
托人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托
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记名投票表
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全体委员(包括未能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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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
不得弃权。
    第十六条    当本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非该委员会成
员的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部分或全部委员会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应事先征得本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
与其任何联系人均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须本委
员会所考虑事项及所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包括委员提出之一切关注或
表达的反对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终定稿上签名。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本委员会会
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任何董事的合理通知下,
该等记录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予该董事查阅。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就本规则所列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包括报告本
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做出汇报。



                             第六章 生效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
要重新修订时,由本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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