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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佰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7〕16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 2021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的专项说明及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20 日,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
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龙佰四川钛业有限公司、
甘肃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甘肃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下
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为 89.2 亿元的融资担保。
    2021 年 12 月 24 日,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龙佰四川钛业有限公
司、甘肃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甘肃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等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为 173.8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可使用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75.30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92.66%。报告期末,公司为下属子公司、部分优质经销商及客户提
供担保余额为 607,800.24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和当
期均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本报告期,公司为子公司、部分优质经销
商及客户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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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不分配不转增,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该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公司发
展长远规划,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0 年 4 月)》等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六、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交易
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授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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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于晓红            林素月           李   力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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