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8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一致认为:
    1、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佰利联(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佰利联香港”)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推动其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有
助于促进佰利联香港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符合其经营发展合理需求;
    2、公司为佰利联香港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3、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可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公司为佰利联香港
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一致同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并同意以 9.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延长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12个月,
至2023年5月30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邱冠周           于晓红             林素月             李力




                                                      202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