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核查意见2022-12-3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
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核查意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龙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佰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龙佰集团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网络服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销商、客户提供的以
承兑汇票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限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
具体操作方式是:签约银行通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推荐给予经销商和客户
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由经销商、客户在签约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经销商、客
户申请签约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公司产品时,经销商、客户先按不低
于票面金额的 50%的比例缴存保证金,签约银行开出以经销商、客户为付款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支付
货款。对于签约银行通过经销商金融合作网络开立的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收款
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优先选择签约银行为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经销商、客户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差额(票款差额=
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该银票开立时已缴存的保证金金额),则由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补足该部分差额给签约银行,并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二、开展业务情况概述
1、信用额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商务政策向签约银行推荐经销商及客
1
户名单和建议额度,签约银行对加入本经销商金融合作的经销商、客户提供总额
度为 3 亿元的额度支持,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二年内有效,并授权管理层
签署有关协议。
2、担保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额度最多不超过 15,000
万元,担保期限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期限。
3、银行授信产品到期:如果经销商、客户未在汇票到期日 15 个工作日前按
汇票票面金额全额缴存保证金以兑付该汇票时,签约银行书面通知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及经销商、客户,要求经销商、客户在汇票到期日 5 个工作日前交存足额票
款。如果经销商、客户未能在指定日期前足额缴存保证金以兑付汇票时,则签约
银行有权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签约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扣收上述款项及相
应的逾期利息。
三、对经销商及客户的要求
1、与公司合作业务时间较长,均在 3 年以上;
2、按时回款、无拖欠款和无故延期付款情况;
3、实力雄厚,有一定的资产和措施为公司实际担保额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接受其提
供的金融网络服务,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资金的回
笼。为控制风险,公司对经销商及客户资质做出了相关要求,本次担保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
议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进一步加快资金回笼,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经销商、客户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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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
况,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故同意本议案,并同意董事会提交 2023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五、审批程序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不构成关联
交易。过去 12 个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规定,以上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议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包
含本次担保)为 219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 权 益 的 比 例 为 115.76% 。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总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868,078.7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比例为 45.8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220.50 亿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16.56%。
本次担保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提供的担保,公司将严
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龙佰集团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
务协议事项已经龙佰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龙佰集团和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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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
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旭东 许寅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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