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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佰集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6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3)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6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

庭律师、潘沁圣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

其分别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证号为

14403199110407747号、144032020101765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

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

公司于2023年04月17日(星期一,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3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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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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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3年03月30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0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http :

//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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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2023-035),决定于2023

年04月17日14时30分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

《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

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

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04月17日14时3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

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0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04月17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4月17

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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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26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944,552,73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04月10日,星期一,下同)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90,145,256股的39.5186%。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3年04月10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

截至2023年04月10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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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42人,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96,957,961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额2,390,145,256股的4.0566%。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

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共计14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

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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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四个《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和奔流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许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彭森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申庆飞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陈建立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王旭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邱冠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梁丽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李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01     选举张海涛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02     选举杜伟立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03月31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龙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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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

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述《议

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共计6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1,041,510,699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2,390,145,256股的43.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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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第1号《议案》进行了审

议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编                                                                                是否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票                                             通过
                                              的比重(%)         票       票

       《关于修订<公司章       1,033,26                          8,134,   112,1
1                                               99.2082                             是
       程>的议案》              3,919                             680      00



        同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第2至4号《议案》进行了审议

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票

                                                   表决结果
编号                                                                               是否
            《议案》名称
                                                                                   通过
                                 候选人获得选举票数       占总选举票数比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2                                                        ——
        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和奔流为第八届
2.01                                 1,040,264,471               99.8803%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许冉为第八届董
2.02                                 1,040,214,404               99.8755%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吴彭森为第八届
2.03                                 1,040,214,403               99.8755%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申庆飞为第八届          1,022,787,754               98.2023%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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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陈建立为第八届
2.05                           1,040,214,403          99.8755%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王旭东为第八届
2.06                           1,040,531,185          99.9060%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3                                             ——
        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邱冠周为公司第
3.1                            1,038,780,706          99.7379%         是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梁丽娟为公司第
3.2                            1,041,235,633          99.9736%         是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李力为公司第八
3.3                            1,040,910,503          99.9424%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
 4                                             ——
              举的议案》
        选举张海涛为公司第
4.1                            1,040,768,566          99.9287%         是
           八届监事会监事
        选举杜伟立为公司第
4.2                            1,036,921,153          99.5593%         是
           八届监事会监事



       再经查验,上述第1号《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即,

特别表决)审议通过。上述第2至4号《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

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即,普通表决)审议通过。

       贵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其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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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的行为和决策过程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不存在应回避而

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又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未对上

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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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



                                                    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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