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执行财会〔2022〕13 号文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财会〔2022〕13 号文,再次对允许采用
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财会
〔2020〕10 号文所述事项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
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财会〔2020〕10 号文规范的简化方法进
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公司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
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本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2〕
13 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执行财会〔2022〕13 号文
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
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
对于由财会〔2020〕10 号文所述事项直接引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
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财会〔2020〕10 号文规范的
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了变更调整,执行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